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泰达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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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滨海新区北塘地区拆迁项目还迁房正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部分原安置房房主因去世涉及办理继承公证。由于拆迁片区房主多无人事档案记载,辖区居民亲属情况调查困难,给办理该片区房屋继承公证的群众造成极大不便。
为了更好的落实“放管服”改革及服务为民的精神,充分保护群众的财产权益,保障相关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针对上述特殊情况,泰达公证处将定期对该项目中我处受理的继承公证信息进行公告。
如您是下列被继承人的相关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且尚未到我处办理相关继承公证手续,请您自公布信息发出之日起7日内与速与我处联系,配合继承公证办理,否则将视为无公证申请人之外的主张权利的情况,我处将出具继承公证书。
联系电话:25203322、25203326转325或327
天津市泰达公证处
1.公布日期: 2022年3月11日
被继承人姓名:窦春才
身份号码:120107193811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海阔苑5-1-XX04
2.公布日期: 2022年3月14日
被继承人姓名:王宝吕
身份号码:120107192305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海泽苑9-1-XX04
3.公布日期: 2022年3月16日
被继承人姓名:曹宝玉
身份号码:120107194309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1.海阔苑5-1-XX05
2.馨宇家园7-1-XX02
4.公布日期: 2022年3月16日
被继承人姓名:张跃华
身份号码:120107193108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馨宇家园14-4-XX02
5.公布日期: 2022年3月16日
被继承人姓名:王玉山
身份号码:120107192505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馨宇家园3-1-XX02
6.公布日期: 2022年3月16日
被继承人姓名:张相珍
身份号码:120107193906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馨宇家园5-1-XX03
7.公布日期: 2022年3月17日
被继承人姓名:姚玉萍
身份号码:120107194008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1. 海阔苑14-1-XX03
2. 馨宇家园14-3-XX01
8.公布日期: 2022年3月18日
被继承人姓名:郝泽彬
身份号码:120107193002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馨宇家园5-1-XX03
9.公布日期: 2022年3月21日
被继承人姓名:张维华
身份号码:120107193805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海沣苑3-1-XX01
10.公布日期: 2022年3月22日
被继承人姓名:李宝兰
身份号码:120107192909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馨宇家园15-1-XX02
11.公布日期: 2022年3月22日
被继承人姓名:陈淑芹
身份号码:120107193711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馨宇家园4-2-XX01
12. 公布日期: 2022年3月24日
被继承人姓名:张云会
身份号码:120107194807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1.海泽苑5-1-XX04
2.馨宇家园14-3-XX02
13.公布日期: 2022年3月28日
被继承人姓名:张玉廷
身份号码:120107192108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馨宇家园4-1-XX03
14.公布日期: 2022年4月2日
被继承人姓名:张相琴
身份号码:120107192110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海泽苑8-1-XX03
15.公布日期: 2022年4月8日
被继承人姓名:张方年
身份号码:120107193110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馨宇家园12-3-XX02
16.公布日期: 2022年4月19日
被继承人姓名:张淑芳
身份号码:120107197601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欣嘉园喜塘苑15号楼-1- XX04
17.公布日期: 2022年4月19日
被继承人姓名:孟繁荣
身份号码:120107193208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馨宇家园9-3- XX01
18.公布日期: 2022年4月19日
被继承人姓名:张云芬
身份号码:120107193806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馨宇家园11-3-XX02
19.公布日期: 2022年8月18日
被继承人姓名:屠春雨
身份号码:120107197003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馨宇家园2-2-XX02
20.公布日期: 2022年2月1日
被继承人姓名:金孝岺
身份号码:120107195202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莱茵春天30-3-XX02
21.公布日期: 2024年3月4日
被继承人姓名:张兰茂
身份号码:120107193609XXXXXX
继承涉及房产为:海泽苑10-1-XX06
相关法律规定:
若被继承人于《民法典》实施后死亡,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若被继承人于《民法典》实施前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