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从入学至毕业(结业或肄业)的学习经历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对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学历进行证明。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或通过在线办证通道申请办理。
【如需翻译,按公证员要求到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所需文本】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正反面的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
2、学历证书(原件及A4复印件若干份)
3、如学历证书不能在学信网上查询的,应提供申请人人事(或学籍)档案存放部门盖章的学历证明表;
4、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的A4复印件一份);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如果需要在公证书上粘贴照片,提供申请人2寸免冠近照若干张。
办理学历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学历公证指的是对学历的实体证明,还可以对学历证书进行形式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应符合公证书使用地国家或地区的要求、申请人的需求以及相关规定。
2、关于中国公民在境外取得的学历证书公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或由国外教育机构颁发学历证书,不适用此处公布的学历公证,申请人可向其取得学历证书所在国的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申请办理。如申请人不便向事实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申办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自行使用,公证机构也可办理学历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公民公证申请表
学历(学位)证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