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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
来源: | 作者:tedanota | 发布时间: 2017-09-02 | 235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证人证言或者其本身的陈述予以客观证明的活动。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

二、申请条件

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保全当事人陈述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预约保全证据公证现场取证的时间。

4、当事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现场取证。

5、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1)申请人或者证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2)申请人或者证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办证人证言的,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产权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4、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5公证申请表(自然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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