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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
来源: | 作者:tedanota | 发布时间: 2017-09-02 | 247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常见的保全对象有网页、电子邮件、互联网购物过程等。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

二、申请条件

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

4、申请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和网络提取相关电子证据。

5、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1)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意:保全电子邮件应由实名制邮箱的注册人或者非实名制邮箱的密码持有人、日常使用人亲自操作提取、固定相关电子邮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个人隐私;

3、申请人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产权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但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4、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5、公证申请表(自然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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