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经过办理公证的遗嘱、遗产、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保管、并根据申请人的意愿,由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在办理保管公证时指定的有关人员取回保管物的活动。公证机构保管的对象包括遗嘱、遗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权利证书、重要信函等各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2条、《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及有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1、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保管公证必须由经过办理公证的保管物的所有权人亲自申请,权利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亲自申请、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委派代理人申办。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保管公证。
4、将保管物交付公证机构、按年缴纳保管费。
5、在约定时间内领取《保管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保管证书》。
6、根据申请人的意愿,由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在办理保管公证时指定的有关人员持保管证书等证明材料至公证处取回保管标的。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1)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单位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人指定保管物的取回人、取回条件;
3、保管物原件;
4、保管物的权利证明原件。
5、保管所依托的公证事项,如经过公证的遗嘱、保全证据、协议或合同等;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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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证申请表
公证受理通知单
公证书领取回执
法人委托书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