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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之二遗嘱继承
来源: | 作者:tedanota | 发布时间: 2017-09-02 | 235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继承公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类。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接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17101日实施)、《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

 

二、申请条件

死亡事实发生且死者生前立有遗嘱(包括公证遗嘱),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三、办事程序

1、遗嘱继承人应提交经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包括公证遗嘱);

2、公证机构有权利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对于公证遗嘱,公证机构有义务遵照公证遗嘱的规定;

3、核实后符合程序方可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

2、遗嘱或经公证的遗嘱;

3、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4、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事项:

1、受遗赠人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的,公证机构参照《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有关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规定办理。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民事公证申请表

公证受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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