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证书公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
执行证书公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等。
二、申请条件
1、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执行期间内。
三、办事程序
1、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书、合同项下往来资金结算的明细表以及其他与债务履行相关的证据,并承诺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金额或者相关计算公式准确无误;
2、公证机构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出具执行证书的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核实方式进行核实;
3、公证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证书,需要补充材料、核实相关情况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原件,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A4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原件;
3、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
4、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6、债权人出具的债务人欠款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明细及计算方法;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事项:
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做出约定。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可以约定采用“公证处信函核实”或者“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等核实方式。该约定可以记载在债权文书或者其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企业公证申请表
公证受理通知单
公证书领取回执
法人委托书参考文本
债权人提交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