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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之三 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公证
来源: | 作者:tedanota | 发布时间: 2017-09-06 | 234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公证是指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使用权人将其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公证。

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公证是指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使用权人将其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公证。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公证协会关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涉及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等。

二、申请条件

公有住房承租人如有配偶、同户籍近亲属的,需征得其同意。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承租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A4复印件一份;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3、配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同户籍近亲属健在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已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其A4复印件一份(已销户的,由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 未销户的,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事项:

1、承租人无配偶、同户籍近亲属的,承租人办理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声明书公证;2、承租人的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仅为一人且该名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租人系该名人员的监护人的,由承租人办理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声明书公证,声明内容中要有承租人保证为该名人员提供住处的相应表述。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公民公证申请表

公证受理通知单

公证书领取回执

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