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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课堂 | 赠与公证
来源: | 作者:tedanota | 发布时间: 2018-11-01 | 19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证课堂 | 赠与公证





家庭财产的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赠与公证的两种形式


(一)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

(二)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签订赠与合同。


赠与公证在生活中的实例


1


王大娘独自把儿子拉扯大,好不容易娶回了媳妇,但媳妇却要求把唯一的一处房产过户给儿子,否则就要离婚。

王大娘担心把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以后夫妻离婚,媳妇就将分走自己母子赖以生存的房产。思虑之下,王大娘来到公证处,将自己的担心告诉了公证员。

王大娘可以申办了赠与合同公证,

将名下的房产指定赠与给儿子一人所有,然后办理过户手续。


2

1973年,林女士的父亲与伯父两家共13口人按照当时每人20平方米的标准,共同申请建房土地合力修建一处住房,房屋建成后,林女士去外地工作生活了30多年,准备退休回乡养老时,却得知房子已经被父亲在1994年通过公证赠与林女士的兄弟和堂兄弟。

获知此事后,林女士认为其父亲办理公证一事她毫不知情,将曾为房产赠与办理公证的公证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证处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房屋翻建后,房屋产权人只有林女士父亲一人,1994年办理公证赠送给家族亲属共4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中,林女士未能证明公证书所公证的赠与行为并非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林女士主张公证处违背事实出具公证书、需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3

老林老张夫妇和女儿女婿合买了一套商品房,老夫妻一直和女儿一家住在这套房中。2006年12月6日,老夫妻和女儿夫妇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女儿女婿所有;老夫妻与女儿女婿共同居住至百年,女儿女婿应在生活上给予照料。

老林夫妇去世后,女儿女婿拿着赠与协议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因赠与人死亡需要其他继承人到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可老林的儿子一直找各种理由搪塞,不予配合。小林夫妇将兄长告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赠与协议中约定老林、老张夫妇与小张夫妇共同居住至百年,小林夫妇应在生活上给予照料,是赠与合同的附义务。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应当履行协助房产过户义务。赠与人已经死亡的,则应当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协助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法院一审判决:小林的长兄大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小林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许多市民误认为有了赠与合同,房子就已是受赠人的,不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准的,一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手上持的这份赠与合同,仅具备债权效力。

4

张大妈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因为儿子、媳妇与母亲的关系很僵,母亲一度想断绝与儿子的母子关系,得知有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是不能断绝的,也就作罢。因自己年纪大了,今后需要女儿的照顾,故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两个女儿,并要求两个女儿赡养她,对赠与意愿张大妈与两个女儿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之后张大妈一直由两个女儿关心照顾。若干年后,随着自己的年纪越来越大,儿子也步入了中老年,母子的关系有所缓和,张大妈还是封建思想作祟,想着百年后还是要让儿子送终的。于是就想着房产还没过户,还是自己的,我不能把房子都给女儿,所以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但对于任意性如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法律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5

一对老夫妇想把他们的待拆迁房产送给大女儿,但因为其他子女不同意,所以他们家的房产一直未进入拆迁程序,成了一个“钉子户”。

老夫妇说,他们夫妻一直和大女儿生活在一起,大女儿没有工作,常年在家照顾二老,小女儿和儿子都忙于工作,没时间照顾他们,所以老夫妇要求二女儿和儿子分别在公证员面前表态,他们(二女儿和儿子)同意父母将房产赠送给他们的姐姐,可二女儿和儿子说,房产给大女儿后,如果大女儿不照顾父母,那怎么办?

父母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需要子女的同意,老夫妻与大女儿需要签订一个《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可以在合同中写明,大女儿要赡养、照顾父母,该赠与房产可以赠送给大女儿个人单独所有,不作为大女儿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