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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人群呈上升趋势 80后成公证“主力军”
来源:海西晨报 ·ZAKER 厦门 记者 白斌斌 见习记者 黄伊娜 | 作者:tedanota | 发布时间: 2019-05-07 | 1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在热播的电视剧《都挺好》里,丧偶的苏大强想要和保姆结婚,但是保姆图钱的本质,却被子女发现并强烈反对,最终搞出了一场闹剧。

思明公证处办公室主任潘颖介绍,婚前财产约定即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合法财产的归属事宜,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数据显示,去年,湖里公证处受理婚前财产咨询及公证60余件。与2017年相比,上升了20%左右。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中,80后成了“主力军”,当中也不乏一些黄昏恋的老年人前来办理。

案例1:再婚人群

通过公证保障子女利益

当男女双方都曾有过婚姻,决定重组家庭时,双方往往会注重考虑子女的利益。

60多岁的刘大爷(化名)是厦门本地人,早年丧偶,在厦门有房产。在一次偶然中,他认识了同样丧偶的王大婶(化名)。两人日久生情,决定结婚,重组家庭,但考虑到自己的年纪,担心双方子女日后对自己的遗产产生纠纷,便到湖里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及遗嘱公证,证明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皆归个人所有,并将自己百年后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最大程度地保障子女的利益,也让这段夕阳恋情更加纯粹。

案例2:新婚夫妻

财产公证无“后顾之忧”

小林(化名)的父母为他的新房出了首付,而这套房也登记在小林名下,并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在结婚前,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小林与爱人小刘到思明公证处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确保这套房产的权益归属于小林所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分析:观念转变

公证人数呈上升趋势

为何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湖里公证处主任钟成明向记者分析,一般有5种原因:夫妻一方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双方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一方父母出资以子女名义购房,父母要求明确产权;拟再婚夫妻,自身意愿或子女要求;为惩罚一方出轨犯错等。

在潘颖看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困难的不在于公证手续,而在于两个当事人如何进行心理建设。当事人如果有“做财产公证=你不信任我”的观点,那么即使做了公证,也可能给婚姻关系埋下隐患。她希望,每对前来做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当事人,都能够对公证这件事有清楚地认知。

在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中,双方进行约定的资产包括不动产、股票证券、车辆、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而不动产则在当中占据最多的份额。

根据湖里公证处提供的数据,2018年受理婚前财产咨询及公证为60余件。与2017年相比,上升了20%左右。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中,80后成了“主力军”,当中也不乏一些黄昏恋的老年人前来办理。而在思明公证处,不动产在婚前财产公证中甚至占到了80%。

据了解,不是所有当事人主张的条款都会被公证处认可。潘颖表示,在做婚前财产公证时,除了约定资产,例如“如果出轨则净身出户”“每个月给5000元零花钱”“工资全部上缴”等,这类有违公序良俗、婚姻自由等条款,公证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