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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人士离婚有纠纷,公证调解出高招
来源:律政公证处 | 作者:tedanota | 发布时间: 2020-07-02 | 12096 次浏览 | 分享到:

调解有为

近日,律政公证处司法协同中心武侯分中心公证员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妻子系智力残障人士,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看似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案,因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变得特别。

公证员考虑到被告情况的特殊性,多次与被告父母沟通联系,并主动邀约、组织原告、被告及其父母进行面对面调解,以便详细了解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该纠纷。

调解过程中,双方在公证调解办公室 “争吵”不断,公证员耐心劝阻,安抚好双方情绪,认真细致听取双方诉求,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从情理上疏导劝说。最终,经公证员的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补偿款金额达成了共识。

公证支招

经过调解,双方虽然达成离婚意愿,但由于被告安安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类似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般走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再进行离婚之诉。

那谁来作为被告的监护人呢?

监护人是不是必须由法院指定才有效?

被告的父母向公证员抛出了一系列问题。

公证员耐心向被告父母解释,选定监护人并不是必须申请特别程序由法院指定监护才有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也可以向社区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考虑到走法院程序会让当事人花费很多时间,公证员向被告父母提出了一个专业、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通过监护协议公证,就能解决此案被告的监护问题。

公证员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监护协议公证及法律意义,并征询了他们的意见,综合考虑安安的生活起居、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最终全部当事人一致协议,由安安的母亲李某某担任安安的监护人。

公证有情

在调解现场,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了办理监护协议公证的申请,律政公证处立刻指派公证员为其承办该项公证。考虑到安安系残障人士,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律政公证处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减免全部公证费用,并当天为其出具了监护协议公证书。

安安的母亲激动地握着公证员的手说:“国家和社会对我们的残障人士给予了太多的帮助和照顾,你们专业的调解和热情的服务,真让人感动,真的太感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