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建设方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及A4复印件一份,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A4复印件一份;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A4复印件一份;
3、承包方需提供承包此项工程的相应的资质证书及A4复印件一份;
4、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的,应提交招标文件、评标纪要及中标通知书;
5、未经招标签订合同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6、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原件;办理变更协议公证的,应一并提交被变更的合同原件;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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