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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之一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
来源: | 作者:tedanota | 发布时间: 2017-09-06 | 155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是指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使用权人变更为他人的公证。

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是指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使用权人变更为他人的公证。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公证协会关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涉及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等。

二、申请条件

1、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

2、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且原承租人生前未办理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公证的。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原承租人死亡证明或户籍迁出证明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已销户的,由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未销户的,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

2、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原件(注意:由管理档案的人事或劳资部门盖章);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4、所有符合过户条件的申请人均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一份;不具有天津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户口本首页与本人所在页及身份证的A4复印件一份;如符合过户条件的申请人已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已销户的,由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 未销户的,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事项:

1、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的,过户申请人与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同时由监护人办理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公证。

2、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中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申请过户的,全部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含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同时由过户申请人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承诺书公证,承诺保证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内居住。

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无配偶、子女、父母、已故子女的子女,承租人的兄弟姐妹之一申请过户的,由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三个月后,过户申请人办理与其所有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公证。

4、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为一人的,办理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公证。

5、同户籍近亲属范围限定为: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同户籍亲属范围在前述人员基础上,增加承租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外)孙子女及承租人已故子女的配偶。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公民公证申请表

公证受理通知单

公证书领取回执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

亲属关系证明表

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