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泰达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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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证
来源: | 作者:tedanota | 发布时间: 2017-09-02 | 508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声明人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2017101日起实施)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1、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办理声明书公证,必须本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或通过在线办证通道申请办理。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此公证事项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其A4复印件一份,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此公证事项时,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A4复印件一份;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A4复印件一份;

5、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材料及其A4复印件一份: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除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医院签发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被继承人在异地去世,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公证员根据情况可要求提供死亡公证书)获其A4复印件一份;(2)放弃继承财产凭证(如房屋产权证、股票、存款凭证)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如放弃异地房产或银行存款,公证员可要求提供房产证公证书或银行存款公证书及其A4复印件一份等;(3)《继承用亲属关系证明表》需到继承人本人人事档案存档部门盖人事章或档案章,并复印本人人事档案中《职工履历表》一份;若继承人人事档案在异地,需办理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6、声明书文本,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声明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声明内容;声明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及签署日期。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公民公证申请表

企业公证申请表

公民声明书参考文本

法人声明书参考文本

未婚声明书参考文本

丧偶后未再婚声明书参考文本

房屋共有人声明书参考文本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参考文本

遗嘱继承或接受继承声明书参考文本

放弃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声明书参考文本

放弃被继承人夫妻共有财产声明书参考文本

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