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及有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之除外)死亡(自然人的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及被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或通过在线办证通道申请办理。
【如需翻译,按公证员要求到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所需文本】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
2、申请人与死亡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如死者的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等)及A4复印件一份;
3、死亡人如没有注销户口的提供死亡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的A4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
4、死亡人在天津死亡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如已注销户口的提供在天津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如宣告死亡的提供天津地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死亡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申请办理死亡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死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死亡的,应在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构办理死亡公证。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公民公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