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登记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及有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对于我国公民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登记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证明又名、别名、译名等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或通过在线办证通道申请办理。
【如需翻译,按公证员要求到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所需文本】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2、如需证明曾用名使用的起止时间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
3、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A4复印件一份);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公民公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