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所获学位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对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学位进行证明。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或通过在线办证通道申请办理。
【如需翻译,按公证员要求到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所需文本】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正反面的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
2、学位证书(原件及A4复印件若干份)
3、提供申请人人事(或学籍)档案存放部门盖章的学历(学位)证明表;
4、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的A4复印件一份);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如确认公证书需要粘贴照片,需提供申请人2寸免冠近照若干张。
办理学位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博士后”并非学位,不能办理学位公证,。
2、关于中国公民在境外取得的学位证书公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或由国外教育机构颁发学位证书的情况,不适用学位公证,申请人可向其取得学位证书所在国的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申请办理。如申请人不便向事实发生地所在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申办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自行使用,公证机构也可办理学位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公民公证申请表
学历(学位)证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