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记录公证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的公证事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自然人在中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本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到境外定居、学习、工作、结婚或收养子女等事宜,一般只用于境外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办理公证的除外。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及有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其在中国居住的时间应在半年以上,且为不享受外交豁免权的人员。
曾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工作、享有豁免权的外交、领事人员及其家属申办无犯罪记录公证,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或通过在线办证通道申请办理。
【如需翻译,按公证员要求到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所需文本】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正反面的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
2、申请人应提交天津市公安局派出所开具的检索证明【如果公安部门要求提供公证机构开具的介绍函,请先到相关公证处领取协助调查函】;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18岁以下的自然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户口簿和出生证明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已离境的,还需提供护照及签证页;
5、无犯罪记录公证的效力有时间限制,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需重新办理公证。对超过有效期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公证机构不再制发副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公民公证申请表
公证受理通知单
公证书领取回执
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