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抚养人的陈述和捡拾人或捡拾知情人的证言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抚养人抚养被抚养人事实的证明活动,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五部委于2008年9月5日下发的民发[2008]132号《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申请人为抚养人或扶养人,关系人为别抚养的弃婴(儿童)或被抚养人。
抚养事实公证属于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适用于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对原《收养法》实施期间(1992年4月1日以后至1999年4月1日前)形成的抚养事实。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或通过在线办证通道申请办理。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捡拾人以及捡拾知情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户口簿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2、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捡拾弃婴的情况说明》、《抚养事实证明》等;
3、公证人员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公民公证申请表
公证受理通知单
公证书领取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