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纳税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实施)及有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或通过在线办证通道申请办理。
【如需翻译,按公证员要求到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所需文本】
4、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自然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户口簿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此项公证的,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其A4复印件一份,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此项公证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及其A4复印件一份;
4、有关纳税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5、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公民公证申请表
企业公证申请表
公证受理通知单
公证书领取回执
法人委托书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