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继承公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类。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或者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17年10月1日实施)、《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
二、申请条件
死亡事实发生且死者生前未立遗嘱(包括公证遗嘱)以及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三、办事程序
1、本人咨询或查询所申请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到公证处领取或网站下载相关证明表格;
2、持相关证明和表格、信函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
3、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公证;
4、公证员应当对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对婚姻关系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核实后方可出具公证书;
5、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证书或申请通过快递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
四、提交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中国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提供护照);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3、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表及档案中的个人履历表;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配偶提交结婚证、子女提交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6、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11、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事项: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1)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经处分了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的遗产的;
(3)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4)法定继承人不能协助公证机构完成核实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拒绝协助公证机构进行核实的;
(5)法定继承人之间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权属或者是否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继承事宜有争议的。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8:30-11:30 13:30—17: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六、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开发区档案馆北门五楼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
八、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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