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证协会 天津市证券业协会 文件
津公协〔2011〕2号
关于办理证券个人投资者死亡后其名下流通证券过户有关公证事宜的通知
各公证机构、证券机构:
为了保障证券投资者及其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维护流通证券过户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投资者死亡后其名下流通证券办理过户手续中有关公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个人投资者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如能提供已死亡证券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卡以及股票持有清单,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合法继承人持证券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向开户证券公司查询已死亡证券个人投资者的证券持有情况。
(二)证券公司出具含有证券名称、数量的投资者证券账户对账单(附件1),并由合法继承人转递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办证程序规定为合法继承人出具继承公证书(附件2)。
(四)合法继承人持继承公证书(附件2)及其他相关文件向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二、各公证机构、证券公司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切实维护证券个人投资者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证券个人投资者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办理过户或支取流通证券的工作。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账户对账单样例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股票账户对账单
证券投资者姓名:
账号:
开户时间:
股票名称、数量、当前单价:
名称 数量 当前单价
1、
2、
3、
4、
5、
××证券公司天津×××
证券营业部业务专用章(盖章)
××××年××月××日
注:本查询回执仅用于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及存档使用。